1、所有在大巷行車人員必須服從運輸調度的指揮,不經調度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行車,電機車司機出發前,停車后必須及時向調度員匯報,以保證調度員準確無誤,單機車運行時,除司機及跟車工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
2、所有機車司機在行車時,必須精力集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并熟記運輸線路及巷道安全狀況(包括道岔、曲線、軌道、道岔、路途障礙、安全設施及不安全因素等)及機車性能特征,有熟練的操作技術,并持有經考核合格發給的合格證,無證不準開車。
3、機車在運輸時,應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51條之規定。機車各種安全儀器齊全,數值顯示準確,靈敏可靠。
4、凡在大巷行車人員必須按空、重車線行車,空車走空車道(自井底車場向礦井邊界方向運行),重車走重車道(自邊界向井底車場方向運行),如有特殊情況,經請示井下運輸調度后,按具體指令行車。
5、在大巷行車人員必須聽從運輸調度的指揮,嚴禁不聯系開車。大巷漏泄通訊裝置信號暢通,通話質量清晰。
6、采用機車運送人員時,應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59條之規定。
7、運輸調度指揮機車運行時,嚴禁單軌對開雙軌并運,機車在雙軌線上對開時,運行中空車必須給重車讓道,停運機車讓運行機車,一切車輛給人車讓道。
8、兩機車對開時,需讓道的機車將車燈關閉,同時減速運行,如發現前面有行人,必須停車,待被讓機車通過后,方可開燈正常運行。
9、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的機車(或列車)要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離,列車運送物料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0m,接送人員時制動距離不得超過20m,單機車制動距離不得超過10m,運行中機車前邊有行人,必須在60m外連續報警、打鈴、減速行車,并作好制動準備。
10、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司機睡覺,嚴禁將頭和身體各部分伸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板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行至巷道口、峒室口、道岔、坡度大、行人多的地方和曲線或線路上有施工或障礙物或線路異常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減速行車,隨時作好剎車制動準備。嚴禁冒險行車,禁止用車頭頂風門。
11、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必須根據巷道線路情況掌握車速,運送物料時,車速控制在4m/S以下,運人時3 m/S以下。
12、人力推車時,必須執行《規程》362條規定,時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開始推車、停車、掉道、前主有人或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必須發出警號。凡在大巷施工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兩頭設人警戒,同時用道木設簡易阻車器。
13、如遇危及行車的緊急情況下,現場人員均可用礦燈向機車頭水平方向大幅度連續擺動,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看到緊急停車信號后,必須立即停車,問清原因并向井下調度匯報途中所是情況和機車位置。
14、嚴禁攜帶炸藥、易燃或劇烈腐蝕物品的人員乘坐人車,嚴禁客貨混裝或人車、貨車混合組列運行。
15、列車或單機車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處理事故不受此限),嚴禁前頂后拉,嚴禁頂散車。
16、機車的閘、燈、警鈴通訊、連接裝置、撒砂裝置和制動系統,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17、大巷機車出現掉道,司機必須及時向運輸調度說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掉道時必須工長以上干部到現場組織處理,并嚴格執行掉道車安全措施。
18、井下機車維修及充電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1條之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