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區隊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及采煤專業相關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十六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在分工范圍內保證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開展安全質量管理工作,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分管工作。
第十八條 在區隊長未在崗位時,副職應承擔區隊長職責。
第十九條 按時參加礦上或本工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并積極提出具體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和施工人員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煤工作面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二十二條 認真檢查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規范現場操作人員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區隊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五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區隊副區(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發現本單位制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符,沒有及時提醒領導,副區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造成損失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或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影響工程進度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