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全礦機電運輸設備實行建帳、建檔的微機管理制度。
第2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設備管理員,負責本設備的領用、交接、驗收等,確保設備狀態明,完好率高。
第3條 設備的交接、領用,必須由領用或交接單位的設備管理員到機運部辦理相關手續,投入運行的設備,必須有設備完好和防爆檢查合格證。
第4條 設備轉移或互相調配時,有關單位要及時辦理調撥移交手續。
第5條 機電設備要實行計劃檢修制度,設備使用單位,要認真按照設備檢修周期,對所有設備進行定檢或替換檢修。
第6條 各單位工作面或工作地點的備用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放于安全地點擺放整齊。
第7條 設備由于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應由機運部組織進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據設備價值和損壞情況,給予責任單位考核。
第8條 對機電事故造成設備損壞時,要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