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檢查了解各種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執行不好和未執行的,要及時糾正。
第2條 檢查各種記錄填寫情況,檢查完后填寫評語并簽字。
第3條 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及各種儀表指示是否靈敏、準確。
第4條 檢查機房設施是否齊全、整潔衛生。
第5條 檢查值班人員的責任心及精神狀態,對精神狀態不好或不負責的人員要停止其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6條 分管機電運輸的副礦長、副總每月最少巡回檢查一次。
第7條 機運部主任、區長每月至少巡檢兩次。
第8條 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區長和技術副區長每旬至少巡回檢查一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