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礦長負責,在礦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經營管理科的工作,做好全礦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組織編制、修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 負責組織編制、修定勞動工資管理制度。
第四條 負責組織編制、修定物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負責組織編制、修定綜合考核管理制度。
第六條 負責組織制定人員招聘、解聘計劃
第七條 負責組織制定人力資源配置計劃
第八條 負責同公司及相關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第九條 負責各種資料的審批。
第十條 負責協調、解決員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本科室員工進行業務學習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