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加強對分工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煤礦的生產 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現場發生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九條 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面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第十條 對掘進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面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