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條 組織編制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五條 負責編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六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七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八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九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十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十一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制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七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