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副隊長應積極協助掘進隊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掘進副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制和崗位責任制的落實。
第4條 負責分工范圍內的規章制度的組織落實。
第5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所轄范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6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盯崗制,現場執行好走動式管理,對重點部位進行監控,監督檢查本區隊施工現場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對現場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組織好新舊工作面設備的驗收和移交。
第8條 制止違反規程的違章操作行為,對誤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對現場生產人員有指揮權,杜絕違章指揮,班前會監督本區隊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現場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對本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保證掘進工作面供風、供水、通訊設施等六大系統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范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14條 發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匯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制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并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