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發現爆破材料丟失后應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并組織力量迅速找尋。
第二條 涉爆人員發現爆破材料丟失后,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將發現爆破材料丟失的時間、丟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編號、數量、段發或炸藥的數量)及有可能丟失的場所、可能接觸到爆破材料的人員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并積極采取措施找尋。
第三條 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可能丟失的場所及可能接觸的人員進行搜索排查,安排人員對上下井人員加強驗身,并認真記錄爆破材料丟失的時間、當事人敘述的基本情況及采取找尋措施、找尋過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條 發生爆破材料丟失事件,主管單位必須查清原因,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爆破材料丟失后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或故意隱瞞不報的,爆破材料丟失后未采取措施的,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