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電雷管導通測試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導通測試。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壁槽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目,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測試硐室做全電阻導通測試,未經導通測試的雷管嚴禁發放。
第三條 做導通測試前必須對電雷管進行檢查,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隙、砂眼和腐蝕,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四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嚴格按照規定操作。測試時要將雷管整理好角線放在操作臺上,最多10發編為一組,按順序一組組進行。操作時,先把雷管管體放入防爆導通箱內 ,然后將一組腳線的端部壓在全電阻檢查儀表的接線柱上,一手拿好一組角線逐個雷管進行導通,并認真做好記錄。檢查不合格的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帳,嚴禁發放不合格雷管。
第五條 全電阻導通儀表要定期檢驗和校正,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表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六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規定電流(50毫安),全電阻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第七條 電雷管的編號采用電雷管出廠時編號。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