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安全副礦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工作水害防治安全監督的工作。
2. 及時編制水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 認真組織實施重大水害隱患排查和整改。
4. 編制臨時探放水等安全和施工措施,參與編制、審批有關作業規程。
5. 按有關要求進行組織定期、不定期、水害專項安全檢查,做好“四定”方案,并監督落實。杜絕“三違”,負責“三違”處罰工作。
6. 負責全礦職工的水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7. 及時參與進行新建設水害防治工程質量驗收。
8. 負責實施水害防治方面的安全規程、施工措施,及時收集水害安全資料,做好安全檔案工作,上報資料及時準確。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