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直接責任者,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全面負責。認真貫徹執行各種水害管理制度和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采煤作業規程和掘進作業規程中的水害防治規定與安全防范措施。
2.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時常深入井下檢查督促安全工作,處理水害隱患,制定整改防范措施,把水害隱患消滅為零。
3.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水害的問題,組織職工學習水害安全知識及職工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增強職工的水害安全意識,督促各班開好班務會。
4. 深入作業地點檢查安全情況和生產過程中出現水害隱患、工人不安全的行為和設備不安全的狀態,要及時處理及排除。
5. 定期組織全礦水害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生產水害隱患的整改,檢查要認真,落實要及時,檢查出的隱患處理要及時,開好辦公會并作好記錄,作為年底考核依據。
6. 狠抓水害防治中的“三違”現象,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干部職工,要嚴肅處理,直到開除出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