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對公用工具各作業組應設立工具管理員,設立工具領取證,持工具領取證交舊領新,并記入工具領取證內。
2、對個人工具建立個人工具領取證,持證交舊領新,并記入帳內。
3、倉庫設立工具管理帳(公用、私人工具),月底將各組領取的工具(公私)記入帳內。
4、凡在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應扣罰。
(1) 在服刑期間的罪犯和在生產崗位上的工人,工具有丟失,損壞或不經批準轉讓他人的,均按工具價值的50~70%扣罰。
(2) 出監犯人交納工具不全的、調換工種發現工具不全的,按工具價值的60—80%扣罰。
(3) 在生產中發現破壞工具的(包括使用不當的),破壞人寫出書面檢查,按原價賠償或加倍罰款。
(4) 確因特殊情況損壞或丟失工具的(如搶險、高空作業等),由本人寫出報告,分管干部簽字,監區審核,可酌情扣20~30%的工具原值或免于扣罰。
5、各班組應經常清理核對公私工具,發現問題,及時查出原因,如實向領導回報。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