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領導做好監區機電管理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做好監區生產任務的分解、檢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監區安全生產任務。
第3條 參加審查施工規程、措施,并檢查規程、措施執行情況。
第4條 協助副監區長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并對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
第5條 協助監區長制定當月的檢修計劃和材料計劃。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狠反“三違”,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第7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積極參加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生產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能協助監區長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能及時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不能及時制止違章作業現象,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本監區發生的機電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會的,機電監區生產助理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