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監區副監區長對分管的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分管礦長和監區長領導下,協助監區長抓好本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監區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第3條 負責制定有關生產管理制度,并檢查落實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4條 及時參加礦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對礦安排的工作及時傳達、安排并監督實施。
第5條 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排查安全隱患,制定措施,負責具體落實整改工作。
第6條 負責組織實施礦下達的月生產作業計劃,責任到人,明確分工,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和安全情況。
第7條 協助區長搞好全區質量標準化工作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組織實施。
第8條 認真做好分管工作,負責分管范圍內規程措施實施并監督檢查管理范圍內設備的巡視、檢查、維護,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第9條 深入現場,靠前指揮,檢查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章作業現象及時制止,從嚴處理。
第10條 對重大、難、險工程,要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對本監區出現的各類人身和機電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監區長外出時,負責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13條 主動接受礦有關單位的檢查,大力支持業務部門的、信息員、安檢員的現場工作,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整改處理。
第14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監區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機電監區副監區長對分工范圍內的本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及時參加礦組織的各種安全會議,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排查隱患、制定措施,具體落實整改工作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能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實施情況,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不能及時制止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機電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