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帶司機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掌握相關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2條 掌握本工種設備特點和操作規程,對有關安全保護設施每班試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3條 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服從生產調度,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檢查,掌握皮帶機的運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5條 完成當班生產任務,負責崗位衛生,及時清理浮煤和雜物。
第6條 出現安全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業務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皮帶機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未經培訓取得合格證,或無證上崗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經檢查開輸送機導致事故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隱瞞隱患及事故的,皮帶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 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