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車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掌握礦車檢修質量標準,認真檢查,加強責任心。
第3條 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要嚴格按專項措施進行。
第4條 修理時穿戴好工作服及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5條 嚴禁在礦車運行時進行修理。
第6條 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三大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不掌握礦車維修標準,維修的礦車不合格,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沒有嚴格按專項措施,造成事故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