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筒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并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所管轄區域內風筒的吊掛、運送、維護與撤除,對當班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掌握風筒吊掛、維護質量標準和業務技能,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和相關安全規定進行施工,保證安全作業,風筒吊掛平直,百米漏風率等符合要求。
第3條 熟悉所管迎頭情況,如風簡直徑、長度、巷道掘進速度或貫通日期等,及時將不用或損壞的風筒回收上井、進行修補。
第4條 經常檢查所管風筒,認真排查和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時進行吊掛、延續和修補,備好備用風簡,確保局部通風質量動態達標。
第5條 發現局扇停止運轉、運轉不正常或喝循環風,必須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
第6條 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持證上崗,加強業務技術學習,增強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按時完成風筒吊掛、運送、維護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吊掛過風筒程中出現“三違”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及時檢查所管理的風筒,及時修補風筒,導致迎頭風量嚴重不足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檢查局部通風系統,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匯報的,通防監區風筒吊掛工防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