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管檢監測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并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業務學習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束管監測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井下采取氣樣、束管監測等具體工作,嚴格按照監區布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及時檢測井下火區或火區可疑地點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等情況,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為監區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據。
第3條 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掌握必要的瓦斯檢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的濃度標準和測定技術。
第4條 井下采樣時,要兩人同行,進入采樣地點前,應首先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禁止進入;若不超限時,進入采樣地點后,應先檢查巷道頂、幫支護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取樣。
第5條 檢查火區及可疑發火的地點時,必須兩人同行,并且進入檢查地點后,應先檢查風流上風側,然后逐步進入下風側,按順風方向進入檢查區域,進入火區后間隔而行,禁止不檢查直接進入。
第6條 井下采樣,應正確選擇采取地點,認真取樣,取樣氣體應及時送檢,確保氣體準確可靠,對因取樣不準造成事故的要負直接責任。
第7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要向監區值班領導匯報;確有發火征兆時,向礦有關領導匯報,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干標準活、放心活,保證不違章作業,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條 嚴格遵守監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礦各項管理制度。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按時完成取樣、檢查火區等任務,影響火區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取樣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取樣,導致測量誤差,造成嚴重后果的,束管監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檢井下各測點氣體變化情況,導致未及時發現自然發火隱患,束管監測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