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分(副分)監區長書本分監區第一負責人,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監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狀況,合理組織分監區干警職工跟班作業、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防塵、注漿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本著“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合理調整勞動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認真排查和整治防塵方面的安全問題,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努力消除礦井煤塵、自然發火等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5條 負責組織實施煤層注水、粉塵沖刷等井下防塵工作,防止分管范圍內有煤塵堆積現象,負責組織實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轉載噴霧等設施的安裝、維修,做到齊全可靠。
第6條 負責分監區的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7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8條 認真完成監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及時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分監區安全生產情況,落實干警跟班作業、遵章指揮,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嚴格貫徹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礦井防塵、注漿工作順利進行的,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排查礦井防塵、注漿工作方面的安全隱患,對已檢查出的隱患未嚴格落實整改措施的,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搞好業務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塵分監區(副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