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1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通風質量動態達標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條 及時巡查各所轄范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4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遇到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后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5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6條 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實施各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嚴把施工質量關,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7條 做好通風的具體管理工作,做到系統合理,風速、風量、氣體、溫度等符合《規程》要求,認真排查和整治當班礦井通風、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隱患,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保證礦井安全。
第8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預防當班瓦斯等事故的發生;做好所管范圍內巷道修復、砌筑風門、砌筑密閉、設置擋風墻工作,預防無措施施工。
第9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對因現場施工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11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未深入現場,遵章嚴格管理,確保現場安全的,當班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隱患,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勞動,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未嚴格實施通風安全措施,未確保工程質量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因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通防監區通風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