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搞好監區安全生產工作。
第3條 經常分析、研究通風系統,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并認真按礦井“一通三防”規程措施要求和監區管理制度協助、督促各分監區現場施工,抓好規程、措施在生產現場的落實,同時監督檢查施工質量,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預防通防事故的發生。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通防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狠反“三違”,確保通防質量動態達標和通防事故隱患超前防范。
第5條 根據生產實際參與研究或及時提出、制定、修改或補充技術措施、規章制度或施工方案,從技術上防范通防事故隱患,保證施工安全。
第6條 協助組織好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
第7條 參加監區生產值班,處理有關監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未督促各分監區現場施工,抓好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監督工程質量而造成重大責任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修改和補充技術措施、規章制度或技術規范,從技術上預防事故隱患的,通防監區生產助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