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對本班次現場工友的安全負聯保責任。要按照三大規程進行施工。電修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經過正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熟悉機電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維修常識。機修工必須嚴格按照《電修工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安全。
第1條 在工作時空內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井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電修工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GB3836)》中的有關規定。做到自保、互保、聯保。
第3條 電修工應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
第4條 電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器是否保持良好的狀態。
第5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6條 必須熟悉所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7條 熟悉本職范圍內電氣設備的構造、性能及有關保護。掌握日常檢查、維修的方法和程序。
第8條 嚴格按相關操作規程或本專業標準,做好電器設備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嚴禁帶電檢修,帶電搬遷電氣設備。
第9條 供電干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范圍通知其他工作人員。
第10條 特別是交叉作業的檢修及直接帶動運轉機械的檢修,必須停電、閉鎖,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
第11條 崗位電修工還應在交接班時,將工具、備品、配件、當班安全及設備運行情況交待清楚,并認真填寫相關記錄后,方可離崗。
第12條 有權行使職工“六項權利”,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操作。
第13條 因檢修失職造成的事故或損失,負有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井下電氣設備上工作,嚴禁帶電作業。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不少于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每天工作結束后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電修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電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電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掘進工作面的機電設備檢查不認真,電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電修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
第20條 電修工對個人工作的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第21條 電修工對施工現場隱患的發現和處理負有直接責任。
第22條 電修工對施工現場其他作業人員負有安全互保連帶責任,有權制止“三違”。
第23條 對不按規定著裝,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負有直接責任。
第24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事故與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因檢查不細未能發現機電故障,帶病作業導致的機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第26條 熟悉掘進機電設備的結構和性能,按照《電修工操作規程》的要求熟練、正確判斷和處理機電設備常見的故障。
第27條 對未嚴格執行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導致機電事故和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