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組織本科室學習、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行業以及集團公司、市公司、煤業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文件、會議精神。
第二條 全面負責本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調動各煤礦搞好安保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自覺性,不斷提高地面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條 負責監督公司和煤礦的安全監督及考核工作。監督企業各級人員安保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計劃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標的貫徹執行,并對以上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第六條 負責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執行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