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下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干好機電維修工作范圍的各項工作,并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機電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熟悉由變電所到工作面的供電系統;熟悉機電設備性能、原理、作用,并嚴格按規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斷事故準確,處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條 認真落實“包機制”,對所管電氣設備、管線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各種電氣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帶電檢修和移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等),切斷電源時,所有開關把手應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
第6條 嚴格執行電氣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保證設備完好,安全供電無失爆。
第7條 努力學習業務,提高技能。當班出現的問題要當班處理,實在處理不了的要匯報,并在現場交接班。
第8條 遵章守紀,搞好自主保安,嚴禁“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機電維修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機電設備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出現失爆或達不到機電設備管理驗收標準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分監區機電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