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組織者,負責采煤掘進、運輸等管理工作。其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工作,對安排落實及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規、條例,主動向礦長請示、匯報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措施。
第3條 組織編制和審查礦井年度、季度生產準備計劃和生產作業計劃及規劃,主持召開生產作業計劃專業會。
第4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各類安全生產專業會,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安排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提出對影響安全生產關鍵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5條 組織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礦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裝備水平。 第6條 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對重大安全隱患,立即調集有關單位進行強制性處理;對潛在的事故隱患組織診斷,超前預測,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第7條 對安監科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協調、平衡,責令責任單位立即處理,并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處理結果。
第8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按照礦長指令組織事故的搶救和恢復生產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部門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9條 強化分管單位的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重視對干部的培養、教育、考察和管理,不斷提高干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10條 不斷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識、新方法,拓寬工作思路,創新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應變能力和決策水平。
第11條 按規定完成下井及制止“三違”任務,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12條 因公出差時,要安排好臨時負責人接替自己的工作,并將安全情況交接清楚,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