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礦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燃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