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監區支護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三大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
第2條 熟悉本工作面煤層、頂板特性、頂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結構原理及使用維護方法,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及措施,掌握各種支護參數及要求,按工作面支護質量標準化要求精心施工,確保工作面生產的安全。
第4條 施工時,首先進行敲幫問頂,檢查作業地點頂板、支架、煤壁等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嚴禁空頂作業。
第5條 必須與采煤機司、機放炮員等工種人員密切配合,保證落煤后及時支護頂板。施工過程中,按規程要求及時支設支架,確保工作面支護質量符合要求,保證生產安全。
第6條 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向監區值班隊長及時匯報請示后,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作業。
第7條 杜絕“三違”,搞好自主保安。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采煤監區支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支護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采煤監區支護工對本工段的頂板支護工作負責。
第11條 施工時未對作業地點認真檢查、或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或空頂作業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作業時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時向監區匯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