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4.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6.?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7.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巖)柱。
???????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筑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
????????10.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
????????11.?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12.?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14.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1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系統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
???????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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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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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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