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監區機電分監區干警職工負責本監區的機電維修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分管和當班的機電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深入現場,檢查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以及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發生各類機電事故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證安全運轉。
第4條 協助分監區長抓好檢修工作,堅持跟班到現場,監督檢查檢修情況和設備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
第5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和維修,杜絕電氣失爆,執行機電設備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狠反“三違”,搞好業務保安工作。
第6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監區地面生產區的管理,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7條 對監區機電設備嚴格執行包機制,責任到人。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干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干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采煤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本監區機電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機電維修分監區干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機電設備的,機電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出現失爆或達不到機電設備管理驗收標準的。機電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