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監區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的領導下,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班后會,對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后有總結。
第4條 認真執行“三匯報” 制度并負責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做好當班罪犯入井、上井清點記錄工作。
第5條 跟班靠崗,靠前指揮,經常巡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第6條 深入井下生產現場,組織分監區罪犯嚴格按“三大規程”操作,狠反“三違”。當月完成監獄(監區)規定的下井個數。
第7條 當班發生各類事故時,要立即組織處理、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匯報監區和調度室。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的,采煤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的,采煤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認真開好班前班后會,未對安全工作進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實的,采煤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三匯報” 制度并做好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的,采煤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巡查施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及時安排處理不安全隱患并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6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采煤面發生險情時,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本班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隱患的,采煤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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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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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