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科技術主管是基建科技術管理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掌握建筑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上級安全部門的規章制度。
第2條 根據施工技術方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提出技術實施方案和改進方案中的技術措施要求。
第3條 在審核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發現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有權提出更改完善意見,使之完善糾正。
第4條 按照技術部門編制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根據施工現場實際補充編制分項分類的安全技術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實。
第5條 在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安全生產有責任進行管理,發現隱患,有權督促糾正、整改、通知安全員落實整改并匯報基建科科長。
第6條 對施工設施和各類安全保護,防護物品,進行技術鑒定和提出結論性意見。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技術主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筑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基建科技術主管對土建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