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中心技術員對監控中心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負責編制本單位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搞好業務培訓,對監控系統操作管理進行技術指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條 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6條 副職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的繪制工作。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監控系統施工作業規程和專項技術措施,并監督落實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管理的各個環節。
第8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重點把關。
第9條 負責監控系統的隱患排查。
第10條 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條 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配合調查處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條 及時總結安全生產、監控系統技術管理的經驗。學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及時升級監控系統。
第13條 工作中盡職盡職,制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編制、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礦井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出現無措施施工或措施貫徹落實不到位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措施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進行監控系統的隱患排查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本單位技術檔案管理工作混亂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控中心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控中心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