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辦主任是企管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掘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全面質量管理、經濟運行管理、獎金核算等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學習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制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4條 負責科內人員的管理工作,抓好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定期組織安全知識學習。
第5條 負責礦井方針目標考核,全面質量管理和管理現代化工作的指導、實施。
第6條 參加生產礦調度會、生產辦公會、安全檢查與安全有關的活動,及時傳達、貫徹、落實會議精神。
第7條 負責組織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的檢查。
第8條 負責井下采煤、掘進、軌道鋪設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
第9條 負責對工程施工中存在質量問題及時下發整改單,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蹤驗收。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
第12條 副主任根據業務分工,全面做好本職工作,同時協助主任做好科內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主任外出時,負責科內全面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未組織制動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落實好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井下文明生產、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等工作,或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企管辦主任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在全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現代化、方針目標考核、文明形象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出現失誤,企管辦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不深入現象,對現場查出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落實整改并跟蹤驗證,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因質檢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監督檢查不利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生產安全事故的,企管辦主任負主要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各項安全活動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礦井生產材料管理混亂,丟失、浪費嚴重,造成成本增加,企管辦主任負有重要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企管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企管辦主任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企管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企管辦副主任根據業務分工和具體工作承擔相應責任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