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
第2條 搞好井上、下各類導線及水準測量的指導、檢查,對重點工程和大型貫通工程進行設計,報領導批準后組織施測。
第3條 檢查井上、下各類測量控制點,做到合理可靠。
第4條 搞好“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護的地表物體安全煤柱的計算、留設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5條 加強對測量儀器等工具的管理、維修工作,并經常檢查使用、保養情況。達到各項測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規范使用相應等級的測量儀器。
第6條 按《煤礦測量規程》和《地形圖圖式》要求組織對工業廣場平面圖及1:2000地形圖中地貌、地物的補測工作,并將地形圖縮成1:5000。
第7條 建立、健全嚴密的礦區控制系統,對已破壞或不可靠的控制點,應及時組織補測并達到《煤礦測量規程》要求。
第8條 根據本礦建設需要,組織各種建筑、管路、鉆孔等專項工程測量,達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9條 協助組長做好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有關測量方面的工作。
第10條 加強技術業務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1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匯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對本人承擔的測量工作負責。
第16條 因本人原因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造成嚴重后果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本人原因造成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