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科防爆組負責全礦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相關性能和安全技術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相應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
第2條 負責新購進、大修后的防爆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3條 配合設備管理員將防爆設備編號、入賬、建卡后,交給使用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4條 深入現場,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并督促其整改。
第5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設備,一旦發現失爆,無法保證井下安全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匯報有關領導。
第6條 防爆設備檢查員對下井前的防爆設備要根據防爆要求及設備完好標準等有關規定,認真檢查,合格后方準下井。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新購進、大修后的防爆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驗收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后果,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煤礦機電設備下井前,由于檢查工作失誤導致失爆電氣設備下井的,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