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制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編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技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制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拘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