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監區是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瓦斯防治、防治自然發火、綜合防塵、安全監測監控等業務的落實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未落實干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5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6條 參與編制本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批準后實施。
第7條 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的現場管理,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安全、可靠。
第8條 參加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設點計劃,落實瓦斯防治措施。
第9條 負責礦井煤炭自然發火的防治。
第10條 負責礦井粉塵防治工作。
第11條 負責礦井通防安全儀器的管理。
第12條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13條 組織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4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防護用品。
第15條 負責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干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參與編制本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或實施過程中組織不力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礦井通風系統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3條 未做好礦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礦井煤炭自然發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做好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礦井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組織本監區新、老學員簽訂師徒合同,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本單位各崗位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通防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