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中心負責礦井監測監控系統、工業電視監視系統、束管監測系統和電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確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落實干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條 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5條 落實監控系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負責監測監控終端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工作。
第7條 負責對監測數據的分析、整理、上報工作。
第8條 執行安全辦公會決決定事宜,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9條 負責本單位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監督、管理。
第10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革新。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落實干警、職工及學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落實監控系統施工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監測監控終端設備的安撤、調校、維護工作中出現事故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對監測數據的分析、整理、上報,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執行安全辦公會制度決定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本單位作業人員未持證山崗的,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監控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