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辦公室是礦井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部門,主要負責礦井生產經營管理、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體系運行、目標考核、獎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礦制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第 3條 落實本科內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學習制度。
第4條 參與制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5條 在礦長領導下,負責礦企業管理工作,制訂并完善各項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獎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實現礦井規范化管理。
第6條 研究、做好礦井生產經濟運營管理,降低直接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7條 做好礦井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指導、實施工作。負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促進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
第8條 全面做好礦井環保、節能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礦用特種設備、計量設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條 嚴格礦井方針目標考核管理標準,并認真考核落實。
第10條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未嚴格執行礦制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制度,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落實本科內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學習制度,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參與制定礦井生產經營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制訂并完善各項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獎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礦井生產直接成本增高,經濟效益降低,企管辦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評級工作,企管辦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做好礦井環保、節能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礦用特種設備、計量設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礦井方針目標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實,企管辦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