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控室是負責根據設備現場對應位置司機或班組長發出命令,由集控人員進行遠程操作來開啟、停止設備的重要崗位,同時對現場所有設備運行情況進行集中監控。所以,要求集控人員必須經過相關機構培訓,并取得操作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工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遵章作業,按措施及質量標準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穩定。
第2條 熟悉開、停車程序以及檢查、防止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能熟練掌握工藝流程、數量、質量及其它基本情況。
第3條 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在得到崗位人員的匯報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4條 認真觀察控制屏各環節設備指示信號的顯示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與現場人員聯系,搞好各環節的綜合平衡。
第5條 按照標準化集控室的要求,保證控制設備的完好,對上級的調度命令、通知,要及時匯報、傳達、落實。
第6條 遇有重大問題或事故要及時向廠值班人員和相關部門匯報,并及時組織搶險工作。
第7條 生產過程中出現問題,積極深入現場,掌握現場的安全工作的具體情況。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集控室司機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屢次違章作業不夠重視,不加改正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廠內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集控室司機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集控室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施工現場情況了解不認真,集控室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協調好各工種之間工作,不能保證安全施工的,集控室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集控室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參加班組安全教育,集控室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對集控室司機處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集控室司機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集控室司機處以相應的處罰。
第19條 對上述責任追究條款,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