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及?“一通三防”法律、法規和煤業公司相關規定,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工作,確保礦井綜合防塵安全。
第二條 負責監督檢查煤業公司所屬礦井綜合防塵、防滅火及爆破工作,抓好綜合防塵、防滅火及爆破安全工作,落實礦井綜合防塵質量標準化建設制度,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好服務。
第三條 動態地掌握煤業公司所屬礦井綜合防塵、防滅火及爆破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部長匯報,制定措施協調解決,并督促落實。
第四條 積極參加煤業公司安全大檢查及?“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專項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針對發現各項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落實。
第五條 按時將各礦綜合防塵、監測監控工作各種報表匯總上報有關領導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第六條 負責推廣使用綜合防塵、防滅火、監測監控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
第七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