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工區群監員是本工區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的現場安全管理負監督責任。群監員必須訓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熟悉避災路線、嚴格按照規程要求組織生產并監督安全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安全群監員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安工作,監督執行三大規程,協助帶班區長、班組長搞好安全作業。
第2條 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遇到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工作并撤出處于危險區域的工作人員。
第3條 按時參加礦及有關部門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搞好班組安全工作匯報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現場中存在的各類安全問題。
第4條 經常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自主保
安能力,不蠻干,做好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處理,發現險情立即搪出人員,并及時匯報。
第5條 對本單位出現的安全事故,及時匯報,立即協助處理,并做好記錄,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分析。
第6條 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監督施工工,以推動安全生產,做好領導交給的臨時工作。
第7條 切實起到群眾監督作用,對本班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8條 及時填寫當班安全信息,并提供解決處理意見。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技能。
第9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群監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群監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條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掘進工區在組織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技術規范的,群監員應負直接監督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沒有按照掘進生產任務計劃、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在掘進施工中,未按照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愛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不能保證本班組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班組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本班組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群監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的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群監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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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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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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