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助理工程師是礦壓科機電技術管理的責任人,在礦壓科科長、副科長和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微震監測系統、礦壓觀測系統日常維護工作,并按采掘接續做好備品備件的超前計劃工作,確保系統連續正常運行。
2、及時組織人員解決各類檢查后要求礦壓科限期解決的整改問題。
3、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科長對現場存在問題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4、不斷學習專業知識,逐步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和分析解決現場問題的能力。
5、樹立創新意識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6、經常檢查井上下各拾震儀的運行和保護情況,檢查結果登錄臺帳。
7、負責組織微震監測系統線路衛生清潔工作,確保線路達標。責井上下拾震儀探頭的防水、防碰和日常防盜巡查工作,負責起草制定拾震儀保護和線路清潔規定。
8、負責微震監測系統、礦壓觀測系統所需的備用材料的計劃、驗收和倉儲工作。
9、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性任務。
10、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11、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分管范圍內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4、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機電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5、未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機電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6、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