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是機電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機電技術管理等工作。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面負責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電科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組織編制機電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機電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科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制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機電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機電副總工程師的組織下,編制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8條 協助其他專業編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電設計和電氣整定計算,保證采、掘等工作面供、配電的合理性。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電科科長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10條 協助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1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2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