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是運輸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運輸技術管理工作,運輸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以法經過培訓,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做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編制的運輸計劃、安全措施內容要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3條 負責運輸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施工工藝和職工的正規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5條 經常檢查運輸安全設施,及時進行各類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第6條 定期組織對運輸工區生產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7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建議。
第8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9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0條 負責收集本工區各種技術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區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㈢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黨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㈡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㈢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輸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出的重大隱患事故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出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對運輸工區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運輸工區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編制的運輸計劃、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區相關措施的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未及時進行各類安全設施的試驗,運輸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