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是通防科(工區)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通防科(工區)科長(區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通防科(工區)技術管理工作,開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通防科(工區)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組織編制礦井通防科(工區)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通防工作正常。
第3條 負責編制“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4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科長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通防科(工區)科長(區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工區)科長(區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制和組織(參與)實施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規定及時、如時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編制的“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編制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工區)科長(區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志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對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通防科(工區)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及時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通防科(工區)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