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站管理員是安全監測技術匯總安全第一責任者,中心站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政策、法規、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指示,及煤礦“三大規程”,對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保證中心站實時監測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實時性。
第3條 中心站管理員必須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監控中心;接到異常報警后管理員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和監控中心。
第4條 按時打印安全監測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
第5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
第6條 經常用干凈的布擦拭服務器外殼和顯示器,每班清掃室內外衛生。
第7條 努力學習監測理論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8條 遵章守紀,服從分工,積極完成班組和領導分配的其他各項任務。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中心站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中心站管理員調崗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監控數據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中心站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發現數據超限,造成安全隱患,中心站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數據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中心站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生嚴重故障或通訊阻斷時,未及時上報,中心站管理員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不能保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正常運行,出現質量問題,中心站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丟失各項原始記錄及數據,中心站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