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壓絞車司機負責與信號把鉤工配合進行工作面空重車的調轉。液壓絞車司機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礦規、礦紀,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精力充沛,服從領導,服從分配,嚴格按照“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制度、規定進行操作。
第2條 液壓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液壓絞車司機必須熟悉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并會一般性的維護保養和故障判斷處理。
第4條 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認真檢查信號系統、電控系統、制動閘、工作閘、液壓站、油管、天輪、鋼絲繩纏繞、磨損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較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匯報。嚴禁帶病作業。
第5條 工作前對信號,電源、液壓站、冷卻水、儀表、油路、安全裝置等認真檢查是否靈活可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第6條 運行時傾聽各部響聲,觀察各種儀表是否正常,保證安全運轉。
第7條 加強工作責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絞車運行過程中,司機手不得離開手柄。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程操作,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不按規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輸工區液壓絞車司機對現場交接班制度的執行,交接班時要認真檢查信號系統、電控系統、制動閘、工作閘、液壓站、油管、天輪、鋼絲繩纏繞、磨損等情況,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運輸工區液壓絞車司機對設備、設施是否帶病運行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工作中的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出現嚴重的咬繩,爬繩現象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