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鋼南芬露天礦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在遵守《本鋼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如下要求:
2.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3. 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業主單位及施工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業主單位必須與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交底,業主單位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5.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要求:
6. 受限空間作業單位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為應急人員配備:
(1)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2)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3)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4)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5)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和安全梯等。
7. 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8.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F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10.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11.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受限空間內充氧氣。
12.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13. 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4.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15. 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1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